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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约定将财产赠与儿子 损害债权人利益赠与行为无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7-28 10:34:5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儿子李某起诉父母李某某和周某某,请求法院判令父母离婚时协议约定赠与自己的一辆出租车50%产权归自己所有,父亲李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系被告李某某与周某某之子,2013年8月7日,李某某与周某某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挂靠在江西新余长运有限公司钢城出租车分公司,以李某某名义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赣K*****出租车50%产权归李某所有。由于李某当时未成年,不能办理相关产权手续,该50%的产权暂由李某某负责管理,到李某18周岁时,李某某应无条件配合过户到李某名下。现李某已年满18周岁,已符合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为此,李某多次要求李某某协助办理该出租车50%产权过户手续,但李某某未予办理,为此,李某诉至法院。另查明,李某某在外拖欠大量债务,债权人起诉李某某与周某某,法院已查封了赣K*****出租车50%产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与周某某协议离婚时,将共有的赣K*****出租车50%产权约定归原告李某所有,该行为系李某某与周某某向原告赠与财产的行为,因李某某与周某某在赠与该财产时对外拖欠大量债务,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该赠与行为系无效的,原告不能享有赣K*****出租车50%产权,原告也无权要求李某某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赣K*****出租车50%产权归其所有,并由李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