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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运输近两公斤毒品 男子被判处重刑十五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7-28 10:33:4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林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林某乘坐李某驾驶的白色吉利帝豪轿车从新余到广州,被告人林某联系一外号“阿飞”的人,并以四万元的价格从“阿飞”手中购买约两公斤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同年1月8日,被告人林某购买到毒品后再次乘坐李某的帝豪小车返回新余,当车辆行驶至新余市东陂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林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车内查获一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和一袋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在其上衣口袋中查获用优美奶茶袋装的可疑粉末。经鉴定,一袋疑似白色晶体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992克;一袋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933克;一袋优乐美奶茶包装的可疑粉末中检出3,4-亚基二氧基甲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19.8095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利用车辆将氯胺酮1925克、3,4-亚基二氧基甲苯丙胺和咖啡因19.8095克,从广州运至新余,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