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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刚三个月就后悔 经法院调解父亲给付抚养费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蒋文娟  发布时间:2015-07-27 16:28:2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5年1月刚到民政局协议离的婚,才不过3个月何女士就反悔了,到法院起诉前夫要求给付小孩抚养费。

  何女士与姚先生因感情不合,时常吵架、冷战甚至发展成拳脚相向,为了摆脱这份束缚,何女士冲动之下与丈夫到民政局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所生女儿姚某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男方婚前的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婚后的债务各自承担一半。离婚之后,生活的种种压力不断袭来:没有工作,没有其它经济来源,没有房子,孩子在一天天长大,即将上幼儿园……何女士无奈之下走进了分宜法院,请求判令姚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经调解,姚先生意识到不论其与何女士的感情积怨有多深,他都是孩子的父亲,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姚先生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姚某某成年时止。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