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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探望女儿起争执打架 夫妻合力打伤前夫获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7-23 16:10:0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某、胡某夫妻二人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袁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二人离婚后,被告人胡某与被告人孙某结婚,被害人袁某与被告人胡某、孙某常因探望女儿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事件。2014年12月8日13时许,被害人袁某到被告人孙某、胡某的住所想看望女儿,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架。双方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孙某、胡某夫妇手持菜刀、水果刀、木棍将手持U型锁的被害人袁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当时,被告人胡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公安民警的到来。公安民警到来后通知120将双方当事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某随公安民警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北湖路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当日下午,被告人胡某自行到该派出所接受调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胡某没有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而是采用暴力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胡某均在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的到来,被告人孙某随公安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胡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孙某、胡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互相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袁某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孙某、胡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