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 两男子包庇犯罪被判管制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7-23 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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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包庇案,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姜某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付某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皖KA2373/皖KP989挂重型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863KM+140M处时,与停在应急道上由王某驾驶的浙C2MV39面包车发生刮擦,致使面包车撞上道路右侧护栏,造成面包车乘车人彭某死亡、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姜某、付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皖KA2373/皖KP989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犯罪,却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阶段为被告人陈某提供虚假证言进行包庇。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付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犯罪,而作伪证进行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