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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无效 担责同时被制裁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阮菊花  发布时间:2015-07-22 14:56:1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建设工程合同的转让转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纠纷一起,各方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月21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及制裁决定书,判决转包人赵某向次承包人邱某支付装修工程款63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发包人分宜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其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内对承包人邱某承担清偿责任;决定收缴赵某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获取的4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011年8月,第一被告赵某承接了第二被告分宜某电子有限公司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后被告赵某将该工程以40000元转包费转包给原告邱某,于同月6日与邱某签订《分宜某电子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约定了工期、装修材料采购、工程价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邱某依约履行了义务,工程完工后,经清算实际的工程价款为1080000元,而赵某仅向邱某支付工程款450000元,尚欠工程款630000元未付,因被告分宜某电子有限公司是发包人,邱某遂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赵某支付装修款630000元并支付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分宜某电子有限公司对其欠付款项及利息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邱某与被告赵某之间为装饰装修工程转包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否则转包合同无效。本案中,赵某将分宜某电子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全部转包给赵某,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转包合同应属无效。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且工程款已进行了结算,视为工程已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之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按合同约定支付未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支付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发包人分宜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其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此外,因被告赵某的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赵某因该行为获取的非法利益即转包费40000元应予以收缴。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以及制裁决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