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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催告案件处理的几点意见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子薇  发布时间:2015-07-20 17:24:45 打印 字号: | |
  商业汇票以其在交易中的便捷性越来越成为商业交易中备受青睐的支付方式。随着我市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商业理念的与时俱进,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涉及票据除权的公示催告案件也日益增多。通过对几起公示催告案件的办理,笔者就公示催告案件的处理发表以下几点个人意见:

  一、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审查问题。

  公示催告案件作为一种非诉案件,其采取的是书面审查的方式,因此其立案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里笔者提请法院立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不能成为公示催告案件的申请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因此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只发生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是不能使用的,也不能背书。因此,自然人并不能成为公示催告案件的的申请人。由于在我市很多商业活动,尤其是在一些建设承包合同中,自然人和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况出现,而此时法院立案部门需要做好相应的释明工作。

  2、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当是“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票据是否可以背书转让应当是立案审查需要把握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支票和本票均可以背书转让,但部分汇票不能背书,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①、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请求付款的权利已经丧失的。②、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③、后手取得的、汇票记载有“不可转让”的汇票。④、质权人所取得的汇票。⑤、委托收款代理人所取得的汇票。

  3、不能确定申请人是否为持票人的立案审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公示催告案件的申请主体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一般来说,申请人还会提供票据附件或向开票银行取得关于票据的复印件的留底存根作为材料一并提供。

  立案中判断申请人是否为票据持有人往往可以通过票据表面审查来确定,但在空白背书(指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而只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和其所提交的在申请材料中票据的复印件上记载的最后一手被背书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仅通过对票据基本信息的书面审查是不能确定申请人是否为票据持票人的。根据法条表述,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票据的持有人,那么申请人应当对其是否为票据持有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在遇到这一类案件时,法院在立案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自己为票据持有人的证据,例如在票据有多次背书转让、最后一手被背书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申请人需提供自己与上一手之间的商业往来的证据,如买卖合同、结算单等,在排除合理怀疑之后再予以立案,这样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

  二、除权判决做出的时间问题。

  根据民诉法规定,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国内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间限定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判决除权,而法院应当做出除权判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理论上来说,如果排除公告见报日期等时间,公告届满后立即申请除权判决的情况下,国内票据的公示催告案件的申请人通过立案审查后最快可以在60天内就取得除权判决,并可以在公告后立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那么问题就来了,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其付款期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最长为6个月,如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1日。而申请人只要在这期间申请公示催告的话,其取得的除权判决、请求支付的时间是有很大可能在票据到期日之前的,此时就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支付行的利息损失。事实上,票据的付款期限的确定,是包含了一部分确定的银行利息收益的,而申请人提前支取票据金额,无疑对支付行的利益造成了损失。2、极易导致虚假诉讼。这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屡见不鲜!通常是申请人在使用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完成商业往来后,立即申请公示催告,再利用除权判决在票据到期日前支取走票面金额。这是因为限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公告并不能很好的达到通知和告知权利的公示效果,很多利害关系人往往是在票据到期后前往银行请求支付时才发现该票据已被宣告无效,而此时票面金额已被他人取走,再提起诉讼则会遇到较大的困难。另一方面,涉及虚假诉讼的申请人只需支付极低的成本就能达到其目的。

  这是一个立法层面的问题,而相关的制度探讨笔者不再赘述。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除权判决的做出的时间或其公告时间应当有意地、合理地放在票据到期日之后。因为公示催告案件会同时通知支付行,利害关系人最迟都能够在票据到期日时发现票据已经被要求停止支付,从而及时提起诉讼。这对于此后的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都是非常有利的。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