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的提醒,以后我会注意的”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贺婧 发布时间:2015-07-17 11: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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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5年7月16日,陈某在渝水区人民法院大厅拿到调解书时说:“谢谢法官的提醒,以后我会注意的”。
原来,上海某装饰公司承包了新余市某宾馆的装修业务后,与陈某签订了《大理石购销合同》,约定由陈某承包该宾馆的大理石供应。按照陈某和上海某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的结算,陈某交付了大理石5059.67 平方米,合计货款225万元;而按照该宾馆的审计报告,共计大理石4556 平方米,合计货款192万元。该公司共支付了168万元货款,陈某认为该公司尚欠货款57万元,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经过阅卷和庭审后,发现双方最大的分歧就在于按什么标准结算的问题。前几次调解后,双方的分歧有所缩小,但仍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引发本案纠纷的最终源泉其实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文不明确甚至是自相矛盾,可能会引发不合理,因按照陈某与上海某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的结算陈某实际上已供货了5059.67 平方米,但按照合同约定双方结算又应按审计的面积为准。承办法官决定了解陈某当时签订合同时的想法,陈某解释说当时根本就没有认真看合同,考虑的不周全,也没想到会最终诉讼,稀里糊涂就签了。陈某非常年轻,还不到30岁,考虑到他以后还会经历无数的合同签订及履行的问题,承办法官对着双方签订的合同,一条一条和陈某讲解其中的含义和后果,并提醒该注意的问题。
在听了承办法官耐心的讲解后,陈某意识到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周全,甚至有可能“吃哑巴亏”,并表示以后会记住法官提醒的“注意事项”。承办法官随后又做被告的工作,认为双方应本着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尽量减少损失,且原告已实际供应了货物,被告表示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上海某装饰公司一次性支付了陈某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