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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听言替人强出头 指使人砸售楼部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7-16 10:17:0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邹某和彭某等人一起喝酒时,听彭某说某商贸城老板欠其几百万元工程款未付,因为被告人邹某喝了酒,便很愤怒,表示要帮彭某出头。随后,被告人邹某在未征求彭某意见的情况下,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要被告人王某带人去砸某商贸城售楼部。被告人王某接到电话后,立即与袁某(另案处理)联系,袁某又联系了黄某,黄某又叫上了胡某、于某等人坐吴某的车子赶到渝州大桥与袁某会合。袁某带着“小文”(身份未查明,在逃)打的士在前面带路,当车行至渝水一中附近时,袁某与骑摩托车过来的被告人王某和外号叫“雄脑”(身份未查明,在逃)的人碰面,被告人王某从摩托车上提下一袋砍刀发给袁某等人,并告诉袁某去砸某商贸城售楼部。当日下午4时50许,被告人王某和袁某等人来到某商贸城售楼部停车场,被告人王某和袁某、“雄脑”、“小文”等五、六个人下车后,各持一把砍刀冲进某商贸城售楼部,将大厅内的电视机、空调、桌子等物品砸毁后,随即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王某和袁某一起到良山将砸某商贸城售楼部的事情告知了被告人邹某,被告人邹某得知后和被告人王某及袁某一起吃了夜宵,并拿了1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给了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将钱给了袁某等人。经鉴定,某商贸城售楼部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8543元。 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邹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砸毁某商贸城的事实,并且积极赔偿了某商贸城售楼部的经济损失,得到了相关人员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王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4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邹某、王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王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某商贸城售楼部相关人员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