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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后要求退钱遭拒 抢店主钱包被判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7-16 10:15:3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到位于新余市站前西路被害人李某经营的按摩店内按摩,后被告人肖某以按摩女不帮其按摩为由要求退钱,被被害人李某拒绝,被告人肖某便将被害人李某斜跨在肩膀上的一个长方形钱包抢走,同时将被害人李某甩倒在地。被告人肖某抢到钱包后往火车站方向逃离,被害人李某与赵某紧跟其后追赶。当追到新余市火车站广场时,被告人肖某拿起垃圾箱旁的一把铁铲威胁被害人李某及赵某,要求二人停止追赶。后被告人肖某继续逃跑,躲进附近的格林豪泰宾馆,并在逃离的过程中将抢得的425元装进自己的上衣口袋内。 被害人李某及赵某追至格林豪泰宾馆前,被害人李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后民警在格林豪泰宾馆将躲藏在消防通道门后围墙下的被告人肖某抓获。2015年6月4日,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在抢夺他人人民币425元后,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