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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债不还砍伤债主获刑且赔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5-07-15 14:35:2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一男子不仅欠债不还,还拿刀砍伤上门讨债的债权人。7月13日,新余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被告人张水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22时许,被害人孙家诚和孙小根到被告人张水生家中上门讨要债务。期间,孙家诚见张水生起身要走,便拉住张水生衣领不让走,要求张水生还钱,两人因此发生拉扯、争吵,至张水生家客厅时,张水生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孙家诚头部砍了一刀。之后,张水生逃离现场。经鉴定,孙家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9日,张水生赔偿了孙家诚的医药费,并获得孙家诚的谅解。另查明,张水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水生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孙家诚的身体健康,致其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水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水生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水生已赔偿被害人孙家诚的医疗费,取得了孙家诚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