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犯浑接连犯事 寻衅滋事锒铛入狱两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7-13 11: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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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窜至本市长青北路星期八宾馆,对被害人付某无故谩骂,继而又将该宾馆601客房的房门、吧台、麻将桌面、六楼值班房门和一楼大堂玻璃门等物品毁坏。之后被告人黄某窜至毓秀大道新余市人民检察院附近,拦住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张某并用手机将其砸伤后跑开。之后被告人黄某又拦住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何某,何某见状下车走到路边,被告人黄某则驾驶何某的电动车逃离。被告人黄某骑至不远处将该电动车丢弃。在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旁一巷子内拦住被害人肖某,跳上肖某驾驶的车辆拍打引擎盖后离开,后被告人黄某又到新纺小区4栋楼下将被害人郭某(10岁)挟持,引数十名群众围观,民警赶到现场将郭某解救并制服被告人黄某。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302元,被害人张某、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拦截、殴打他人,恐吓未成年人,致二人轻微伤的后果,以及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2元,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