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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院对省农业工程研究所所长、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站长叶厚专玩忽职守、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阮菊花、宋英  发布时间:2015-07-10 10:29:4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5年6月23日,新余市中院对叶厚专(男,1957年8月生,汉族,大学学历,案发前任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站长、省农科院农业工程研究所书记、所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玩职守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厚专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8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叶厚专非法所得人民币311777元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分宜县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省农机局与省农科院农业工程研究所签订农业机械鉴定协议,授权该所履行农业机械鉴定职能,负责全省农业机械鉴定及其相关业务。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叶厚专在担任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站长、省农科院农业工程研究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期间,在进行相关鉴定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某公司在申报鉴定材料时的造假行为,致使该公司顺利通过相关鉴定从而进入省农机补贴目录,导致该公司违法获得国家农机补贴,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60340元。同时,被告人叶厚专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彭某根、赖某、朱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7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厚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经授权代表国家机关组织开展农业机械鉴定相关业务,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叶厚专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8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80000元上缴国库。二、已追缴被告人叶厚专非法所得人民币30223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叶厚专非法所得人民币341777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厚专不服判决并上诉于新余市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叶厚专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的罪名准确,量刑适当,但认定叶厚专收受赖某3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应予纠正,遂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继续追缴被告人叶厚专非法所得人民币311777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