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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讨债打伤债务人妻 冲动债主被判管制一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5-07-09 08:43:1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与林某来到位于新余市仙来大道的一服装厂洗水车间找江某追讨债务,因没有找到江某,林某生气就用铲将其洗水车间的卷闸门砸坏后离开。江某妻子即被害人黄某得知后,便从外赶回服装厂洗水车间,质问被告人谢某为何将卷闸门砸坏,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将被害人黄某的左手中指扭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6月4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北湖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将被害人黄某手指扭伤的事实经过。另被告人谢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没有正确处理好债权债务民事纠纷,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