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土地证虚构工程 骗取押金被判处重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5-07-09 08: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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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丁某赃款人民币41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刘某。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丁某通过万某认识了被害人刘某。因其没有钱用,被告人丁某便谎称其在新余市桥背村有一块20余亩的土地要开发做房子,并向被害人刘某出示了其伪造的该宗土地的土地证,同时带被害人刘某等人到现场察看了该宗土地,以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被害人刘某表示想承包该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被告人丁某表示同意,并要被害人刘某交工程款押金。在此期间,被告人丁某以办理该宗土地的手续需要资金为由,三次向被害人刘某骗取工程款押金共计人民币41万元,后被告人丁某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其个人还债、租车、消费等。另查明,2015年2月5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丁某在新余市渝州大桥附近被被害人刘某等人抓获并报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