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前女友未遂 一男子被判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群燕 发布时间:2015-07-07 10: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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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以前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分手不到半年欲强行与前女友发生性关系,因前女友的强烈反抗而未得逞。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底被害人何某某提出分手并断绝了与被告人刘某某的联系。2014年5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被害人何某某在本市站前西路某宾馆入住的106房间,并提出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刘某某强行将被害人何某某的裙子掀至腰部,并脱下其内裤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何某某用手推、脚踢等方式反抗并大喊救命,被闻讯赶来的张某某等人解救,被告人刘某某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一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强奸作案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强奸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最终,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