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岁少女贩毒百余克 获刑七年半并处罚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5-07-06 15: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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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十四岁少女本应在学校好好学习,享受美好的青春时光,然而分宜县一十四岁少女却做起毒品生意,贩毒136.6805克,近日,新余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被告人黄小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小琴2000年3月25日出生,2014年6月至7月间,黄小琴先后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张小江。2014年8月9日,黄小琴贩卖甲基苯丙胺9.6803克给张小江,贩卖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李建国。2014年8月11日上午,黄小琴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给李建国。后公安人员抓获黄小琴,并在黄小琴处缴获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22.0002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小琴无视国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36.6805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黄小琴犯罪时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黄小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