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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转包建筑工程 受聘职工因工死亡仍需担责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廖新良  发布时间:2015-07-06 09:08:4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该种转包方式造成职工伤亡的工伤保险案件,判决维持了被告分宜县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2013年4月,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获得某大楼建设工程的承建权,后作为承包方的安装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自然人李天一,李天一又雇请何大伟为建筑小工。2013年7月11日,何大伟下班后搭乘李天一的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分宜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大伟不负事故责任。2014年4月8日,何大伟亲属向分宜县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5月27日,分宜县人保局作出认定何大伟的死亡为工亡的决定。后安装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分宜县人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2015年4月1日,安装公司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承建方承包了某大楼建设,自然人李天一不具备大楼建设施工主体资格亦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安装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李天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违法转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职工何大伟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认定工伤保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名称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