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建房起纷争 儿女亲家对簿公堂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尤爱民 发布时间:2015-07-06 09: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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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分宜两亲家合伙承建某村小组的房屋,结算时因儿女感情出现危机,男方以扣除儿女结婚礼金的形式扣除女方30000元工程款,双方因该笔扣款的支付无法达成一致,童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乔某支付原告童某工程款30000元
2013年,被告乔某邀请原告童某合伙承建某村小组的房屋,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7856元,原、被告双方系儿女亲家,因儿女感情亮起“红灯”,2015年3月16日上午,原告童某找到被告乔某要其支付工程款,被告提出要将儿女结婚时被告家给付原告家的礼金30000元从工程款中扣除,原告不同意,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当日下午,原告之妻段某与被告乔某协商,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同意,扣除礼金30000元,乔某应付童某17856元。今双方同意互不相欠,儿女婚姻大事双方自动放弃。”原告之妻段某与被告乔某在协议上签名,协议签订后被告乔某当即支付工程款17856元。原告童某得知后不认可该协议,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扣除的工程款30000元。经法院核实,原、被告的子女已登记结婚,至今未离婚。
庭审中,被告乔某表示,由于儿女婚姻出现状况,经原告之妻同意扣除了以前支付给原告的礼金30000元,余下的工程款17856元已经支付给了原告,自己欠原告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原告童某则表示段某虽然是其妻,但是也无权擅自决定自己的劳动所得,被告乔某无权以扣除礼金的形式扣除30000元工程款。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段某与被告乔某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首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原、被告的子女,彩礼是否返还、抵扣,应有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的签名确认,且原、被告的子女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段某与乔某均无权代表其子女在协议上签名;其次,该协议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婚姻自由、自愿的原则,且原、被告的子女并未离婚,被告乔某要求扣除礼金于法无据,故原告之妻段某与被告乔某签订的协议应认定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在实际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经常选择以合伙方式共同经营,都希望能够通过共同的努力,一起创造美好的未来。本案中,昔日和谐亲家,今天对簿公堂,其中缘由,岂是三言两语能道清,但不管怎样,男女双方结婚自愿,离婚自愿,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即使父母也无权干涉儿女婚姻自由,更无权为儿女作出离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