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电野物失火烧山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华兵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5-07-06 08:57:1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日前,渝水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失火罪,被告人黎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犯失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7月,被告人黎某某、肖某某、黄某某三人位猎捕野兔等野生动物,合伙筹资850元在新余市城区购买电子升压机一台,拟在本市渝水区下村镇、人和乡附近山场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2014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黎某某、肖某某、黄某某携带镰刀、白色陶瓷绕线柱,细铁丝等物开车来到渝水区人和乡三山村委李家村水库旁的“南边山”上架设好电网。次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私人携带升压机、蓄电瓶来到“南边山”上,将事先布号的电网接通电源后开始捕猎。同日19时许,由于电网线离地面较近,地上灌木随风摆动和裸露导线碰擦放电产生火花,火花散落在干燥的地面植被上引发山林大火。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27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427亩,情况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黎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