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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非法吸存款 三兄弟被一锅端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群燕  发布时间:2015-07-03 09:44:0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为扩大生产,家族个体户以高息向上万人非法吸收存款逾亿元人民币,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刘氏三兄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新溪粮油加工厂是家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刘二某等兄弟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经营粮油加工。1994年开始,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刘二某等人为扩大新溪粮油加工厂生产,共同商议以月息四厘至一分五厘不等的利息向被害人刘某吉、程某红、刘某保等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江西中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997年10月1日至2014年2月,新溪粮油加工厂累计吸收存款14530人次,累计吸收存款金额153497887元,还本金额143416650.90元,付息金额5616702.20元;1994年至2014年2月累计未还本金10847656.10元。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刘二某均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刘二某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刘二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秩序,吸收存款资金累计153497887元,非法吸收存款14530人次,未还本金累计10847656.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刘二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支持。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其亲属能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刘二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