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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无理诉求被驳 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华兵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5-07-01 15:24:5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日前,渝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起,被告人邓某某就以新余市渝水区鹄山乡人民政府给其妻子晏某某结扎后导致其妻子患有精神病、其女儿外出打工多年至今杳无音信、其本人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被错误批斗三个诉求要求政府赔偿为由,多次到鹄山乡人民政府、渝水区信访局、新余市信访局、江西省信访局、北京等上访。2011年12月,经鹄山乡人民政府、渝水区人民政府、新余市人民政府三级政府对其诉求进行调查、复核,均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的诉求属于不合理诉求,江西省人民政府也批准其信访终结。但邓某某不服,多次到各地政府及北京上访。并且六次向鹄山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强拿5200元,且三次扰乱会场秩序;二次随意拦截被害人邹某某的车子,致使其开会迟到或不能参加会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六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5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