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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安齐联动 车祸伤者终获偿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风发 刘贇  发布时间:2015-06-30 09:42:3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法院和公安机关协调联动,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生案件。

  2009年9月27日,被执行人胡某驾驶摩托车从罗坊往新余方向行驶,在罗坊周家村路段将申请人李某撞倒,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胡某与李某达成事故调解书,内容为“胡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52993.12元,此事故一次性了断,互不追究”。此后,胡某索要了李某的户口簿,然后持李某的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40811.6元。但是,该调解书胡某并没有履行,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也没有支付给李某。协商未果后,李某向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后判决胡某支付李某37843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拒不履行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经过财产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胡某的任何财产线索,执行人员也多次联系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胡某与其妻子就外出打工,不知所踪。由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案的执行一时陷入僵局。通过反复查阅案卷,执行人员发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40811.6元赔偿金,执行员随后找到保险公司,调查该款项的发放情况,执行人员了解到该笔款项早在2010年10月就已经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胡某,执行人员紧接着调查到胡某收款的银行卡,并到其开户行打印该卡近几年的交易明细,发现在2010年10月确实有该笔款项入账,胡某在拿到该笔钱后据为己有,并没有向李某支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人员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掌握了充分证据之后,执行人员于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受理后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发布网上追逃信息,并于2015年5月将胡某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胡某认识到了自己规避执行的错误,同时胡某的家属也找到了本案的执行员,希望通过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来减轻胡某的刑事处罚。最后胡某支付了李某赔偿金39046元及部分利息,取得了申请人李某的谅解,李某也希望对胡某能够减轻或免于处罚。执行人员也把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李某的谅解书反馈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表示会依法依规处理。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