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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上打洞入仓库盗窃 窃贼被判一年罚五千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6-30 08:41:3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秦某伙同简某、李某、何某某、余某某、曹某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新余搭乘汽车或者摩托车,窜至本市渝水区良山镇一公司设备仓库,在仓库围墙打洞进入仓库,盗窃钛铁890公斤、铜芯电缆线75米。后由李某打电话通知胡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10月17日凌晨赶到盗窃现场,用三轮摩托车将盗窃赃物运至胡某某家里。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945元。2015年1月7日,被告人秦某接单位保卫科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289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