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并奸淫弱智女 两男子获刑十二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6-30 08: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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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拐卖妇女案,两被告人敖某、谢某犯拐卖妇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敖某、谢某窜至新余市渝水区华瑞宾馆旁一珠宝店门口的马路上,发现被害人胡某弱智,便将被害人胡某拐骗至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西街其二人所住出租房内,欲将被害人胡某进行出卖。期间,二被告人先后对被害人胡某进行奸淫,并多次联系介绍他人来看被害人胡某而没有成功,后于2014年8月22日将被害人胡某卖给新余市渝水区的林某,并得款3000元。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敖某在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钱圩米粉厂内被公安民警抓获,8月23日,被告人谢某被被害人父亲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敖某、谢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被害人胡某,并对被害人胡某进行奸淫,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敖某、谢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