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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可否起诉要求分配合伙盈余?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5-06-30 08:39:2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3年7月14日,原告黄某、彭某及被告张某与某村小组签订了一份建设祠堂合同,某村小组将该村小组祠堂工程承包给原、被告三人施工。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三人未再签署合伙协议。之后原、被告三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黄某在村小组领取了306000元,被告张某领取了172899元,并先后投入了资金用于承建祠堂。在合伙期间原、被告三人未对合伙事务进行明确的分工管理,也未建立资金管理的明细账目,工程完工后未对合伙期间的资金投入和付出情况进行清算。后因合伙关系陷入僵局,原告黄某、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分配被告张某领取的50000元。

  审理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原告黄某、彭某及被告张某在合伙承包工程期间,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经营管理事项未做出明确约定,也未对合伙经营的财务账册进行规范操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原、被告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提供合伙经营期间的财务账册及可供清算的依据。经本院主持进行调解,原、被告未能就合伙经营的清算达成一致。鉴于上述原因,致使原、被告合伙的盈亏情况无法清算。因在未清算清楚之前,不能确定原、被告双方各自投入了多少财产,各自应占多少份额,合伙终止时财产如何进行分配,审理中原告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最终自愿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个人合伙,一定要有规范的协议,并进行规范的管理,否则,有理无据说不清,最后吃亏的只有自己。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