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民警执行 妨害公务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胡瑾琳 发布时间:2015-06-26 15: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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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20时许,新余市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倪某某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被几名年轻人看守。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城东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出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民警对在场看守的被告人张某、袁某某进行教育并劝二人离开,被告人袁某某对处警民警进行威胁、殴打,民警随即对被告人袁某某控制并带入电梯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张某拦住电梯,同时电话联系吴某某、熊某、龙某某等人到电梯口阻止民警离开,持续时间达二十余分钟。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冲进电梯内殴打、威胁民警。被告人袁某某、张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其妨害公务的事实,并取得了处警民警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张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处警民警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