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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给行政案件带来“四大变化”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黄文珍  发布时间:2015-06-25 17:01:31 打印 字号: | |
  新《行政诉讼法》将立案审查制修改为立案登记制,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与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主要给行政案件带来以下新变化。

  一是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可以依法无障碍地行使诉权。立案登记制下,由于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形式要求即可立案。《行政诉讼法》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的转变,正是通过程序的调整使法律规定得以更好地执行,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二是赋予保障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的权利。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院对起诉人还负有给予指导和释明等义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些规定确保立案登记制能够实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法院不接收起诉状或者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使当事人完全失去获得司法救济机会的情况。

  三是使更多的行政争议得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推动行政诉讼真正发挥司法监督的功能。如前所述,在立案登记制下,由于立案更加简便易行,从而使更多的纠纷可以进入司法途径,促进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落实。此外,登记立案也使行政机关鲜有机会在立案阶段对法院施加影响,减少了对立案的干预,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四是可以减少立案阶段的司法裁量空间。司法在实体审理阶段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然而在立案阶段,法官只需要考虑形式上的起诉要件是否具备,而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实体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也就是说,立案阶段的司法裁量是没有多大必要的。因此,根据立案登记制形式审查的要求,立案阶段应当减少不必要的裁量权,甚至做到“裁量缩减至零”。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