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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假证将租车抵押 骗钱款法网难逃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胡瑾琳  发布时间:2015-06-25 17:00:0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诈骗的赣K9M969本田雅阁汽车返还给新余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赣KW8765丰田锐志汽车返还给新余市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所得赃款人民币11万元返还给袁某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因没钱用,便想用租车抵押给他人得款后用于个人花销。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黎某来到新余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谎称自己租车到宜春搞矿,租赁了一辆本田雅阁小汽车(车牌号为赣K9M969)。后被告人黎某通过办假证的人员,伪造了车主陈某某的行驶证、身份证和车辆登记证书,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黎某利用伪造的证件,将赣K9M969号汽车抵押给了袁某某,得款人民币63000元。

  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黎某来到新余市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丰田锐志小汽车(车牌号为赣KW8765)。后被告人黎某通过办假证的人员,以自己的名义伪造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并利用伪造的证件,将赣KW8765号汽车抵押给了袁某某,得款人民币47000元。

  被告人黎某骗到上述款项后,将其中大部分用于个人花销后逃匿,直至2014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诈骗的赣K9M969本田雅阁汽车价值人民币96710元,赣KW8765丰田锐志汽车价值人民币4615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二辆汽车共计人民币142860元,并且伪造车辆手续抵押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这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诈骗的财物未被追回,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