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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超生被开除 诉至法院判驳回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黄文珍  发布时间:2015-06-25 16:57:3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教师万某和妻子李某离婚后,与詹某同居生育一男孩,经计生部门调查核实该男孩是万某亲生,政府部门作出对其开除公职处分决定。近日,分宜县法院审结了该起计生行政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

  教师万某,1983年与李某结婚,同年生育一名女孩,2003年万某与李某离婚。后万某与詹某(曾生育两孩,已离婚)同居,2005年8月詹某生育一男孩。县计生局多次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万某与詹某计划外生育一男孩,县计生局为此进行调查。经查,万某和詹某共同生活,身边确有一男孩,但万某拒绝承认男孩系亲生。鉴于此,县计生局向万某下达两次要求万某带男孩去做亲子鉴定的限期通知书,但万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县计生局依据《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认定万某与詹某计划外生育一男孩。后经县政府审议决定依法给予万某开除公职处分。万某对开除公职处分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分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鉴于万某不承认男孩系其亲生,又不配合县计生局去做亲子鉴定的事实,县计生局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万某与詹某计划外生育一男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