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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野生鸟吃拍照发朋友圈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6-25 11:38:0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皮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皮某在新余市渝水三小旁边的菜市场,花20元人民币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只活的“鹞得”(当地俗称)鸟。被告人皮某将“鹞得”带回其租住的房屋内,在厨房被告人皮某将“鹞得”摔死,然后要其妻子周某抓着“鹞得”的翅膀拍摄了两张照片并上传至手机微信朋友圈内。随后,被告人皮某将“鹞得”煲汤,并与家人一起食用。2015年3月2日,被告人皮某主动到新余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购买“鹞得”并杀死后食用的事实。经鉴定,俗称“鹞得”的鸟类野生动物为鹰科猛禽,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皮某无视国法,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一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皮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