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多方协调促和解 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保障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5-06-23 16: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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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中院通过多方协调,促使一件当事人情绪激烈多方上访的案件和解并履行完毕,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傅某某诉新余市某村民委员会、新余市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新余中院于2012年11月20 日依法判决:解除傅某某与新余市某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12月3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 新余市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傅某某人民币411791.64元;新余市某公司补偿傅某某812950.42元。二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限期内未履行义务。傅某某于2013年5月向新余中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对案件判决有异议,并向最高法院申诉,后最高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但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并以申请执行人未将承包水面交出、合同未真正解除为由,拒绝付款。执行法院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后,查明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新余市某公司与新余市某管理委员会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此依法追加该管理委员会为被执行人,与新余市某公司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并扣划该公司应当承担的补偿款948000元(含本金812950.42元的利息、执行14883.02元)。新余市某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生效判决是个互负义务的判决,法院强行扣划不当,要求返还已扣划的款项,中止本案的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其异议。其又向省法院申请复议,省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申请执行人傅某某认为,拿到了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后,自然会拆网走人,要求法院尽快执行到位,且多次到有关部信访。执行法院拟将扣划款付给申请执行人傅某某,并要求其收到款项后拆除拦网将水面移交给二被执行人。然而,傅某某要求款项全部执行到位才肯拆网交水面。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新余市某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能力,认为只有通过和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该院反复组织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协商,并多次向所在地方有关领导汇报案情,争取支持,在执行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政法委的共同努力下,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最终达成和解:由新余市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将1263185.08元付至法院,在傅某某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后,由法院扣除执行费后转付给傅某某;新余市某公司为新余市某村民委员会垫付给傅某某的435351.64元(含诉讼费23560元),由新余市某村民委员会向新余市某公司出具同意垫付的相关手续;傅某某在新余市某公司付款至法院后一个月内拆除拦网,将水面移交给二被执行人。近日,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