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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上架设电网捕猎 失火烧毁山林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6-19 15:19:0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失火案,四被告人黎某、肖某、黄某、张某均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黎某、肖某、黄某三人为猎捕野兔等野生动物,合伙凑资850元在新余市城区购买电子升压机一台,拟在本市渝水区下村镇、人和乡附近山场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2014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黎某、肖某、黄某携带镰刀、白色陶瓷绕线柱,细铁丝等物开车来到渝水区人和乡三山村委李家村水库旁的“南边山”上架设好电网。次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肖某、黄某、张某四人携带升压机、蓄电瓶来到“南边山”上,将事先布好的电网接通电源后开始捕猎。同日19时许,由于电网线离地面较近,地上灌木随风向摆动与裸露导线碰擦放电产生火花,火花散落在干燥的地面植被上引发山林大火,火势直至第二天8时许才被扑灭。大火烧毁了被害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三人承包的人和乡三山村委三山村的湿地松山林和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四人承包的人和乡三山村委李家村的湿地松、油茶山林。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27亩(28.467公顷)。案发后,被告人黎某于2014年1月26日主动到新余市渝水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肖某、黄某、张某于同月27日主动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肖某、黄某、张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427亩(28.467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黎某、肖某、黄某、张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