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横穿马路不听劝阻 男子殴打交警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6-19 15:15:4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被值勤交警制止后竟还殴打交警。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刘某(已判决)准备从地面步行穿越新余市胜利南路肯德基处十字路口。按照规定,在此路口步行不能从地面横穿马路,应走地下通道。正在此处执勤的交警即被害人彭某上前制止,要求他们走地下通道。被告人杨某某不听交警劝阻,硬要横穿马路,被害人彭某伸出右手以交警指挥手势继续劝阻被告人杨某某不要横穿马路,被告人杨某某仍不服从指挥并拿出手机打电话叫同案人朱某(已判决)过来。后被告人杨某某在马路上对被害人彭某继续纠缠时,其手机掉落在地,其便称是被害人彭某故意打落,要求被害人彭某赔偿。不久,朱某带着黄某(已判决)和龙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来到现场,被告人杨某某及刘某、黄某、朱某、龙某某五人见被害人彭某对他们提出赔偿手机的要求不予理睬,便用脚和拳头对正在指挥交通的被害人彭某和交警高某某、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彭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妨害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一名交警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