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法院调解赔偿款主动付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5-06-16 09:07:44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在分宜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一起因双方未当场报警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以成功审结,被告宋某主动向原告赵某支付了赔偿款38000元。
2014年12月21日,赵某驾驶摩托车赶路回家,宋某驾驶面包车相对行驶,双方在驶至分宜县钤山镇大岭背铁路道口路段时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但双方并没有及时当场报警。事故发生后,赵某前往分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后转院至新余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7508元。2015年3月27日,经司法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为7000元。因事故现场已变动,现场证据不足,且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如何发生各执一词,分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作出认定。由于双方对本事故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成,赵某即诉至分宜法院,请求判决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60473元。
分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明确向双方当事人指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原告赵某驾驶摩托车上路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宋某驾驶车辆未能确保安全通行,导致双方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警处理,导致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原、被告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亦主动向原告赵某支付了赔偿款38000元,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至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