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货车致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赔后追偿获支持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6-15 10: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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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将货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酿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向货车所有人、驾驶人追偿。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简某、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款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简某驾驶李某实际所有的赣K33779货车途经宜丰县石市境内320国道时,与陈某驾驶的赣KF03859小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宜丰县交警大队认定,宜春市交警支队复核维持,简某无证驾驶及超载,陈某越过中心线驶向道路左侧,简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李某为该货车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陈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简某、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33.5万元。经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简某无证驾驶且超载,与陈某负同等事故责任,李某为货车实际车主,与简某负共同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110000元赔偿款。为此,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简某、李某支付代为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简某驾驶李某实际所有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作为该车交强险承保人,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因简某未取得货车的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二被告追偿。故法院对保险公司主张二被告给付交强险赔付款11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