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铺就的司法之路更加公正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5-06-12 15: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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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是推进司法民主化,遏制司法腐败的决心彰显。司法公开铺就的司法之路更加公正,是人民行使权力,推进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我国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对人民负责和受人民监督是权力架构体系的逻辑起点。司法权作为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理应当亦是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并对人民负责。而人民群众行使对司法监督权的前提是司法全面、无缝隙、无死角公开。
推进司法公开,有助于满足当事人及其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打造阳光司法。公开司法是与秘密司法相对应的,公开司法,去除司法的神秘魅影,让司法透明地展现在公众面前,让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是现代诉讼文明的重要体现,亦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经验与一般规律。通过司法公开,让民众了解司法的全过程,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众的权利,落实宪法赋予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亦是推进司法阳光化,打造阳光司法的必然举措。通过司法公开,让社会公众尤其是与案件结果利益攸关的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是满足民众知情权的内在要求,司法的过程是输入案件事实,面向当事人和社会输出裁判结果。而裁判结果的输出及是否能被当事人所认可是司法的生命所系和力量所在。因此通过对司法的全程公开、全员公开,让司法毫无保留地展现在公众的面前,才能促进司法的阳光化。阳光司法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必然需求,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得以树立的客观需要。因为司法想获得公众的认可,树立自身的权威就必然要避免暗箱操作,阳光化运行。因此,司法公开有助于促进满足公众对司法的好奇与知情权,祛除司法的神秘化,打造阳光司法。
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促进司法系统内部与外界的沟通、交流,打造公正司法。司法是否公正,是否为社会所接受,这一切均以当事人即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准。人民群众是评价司法质量及公正的重要标尺。司法只有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才是公正的司法、社会所认可的司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尺。而推进司法公开有助于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与交流的桥梁,有助于为公众与法官的对话建立一个可靠的平台。只有公开,法律专家和学者才能在研究中动态把握司法的运行,评判司法是否公正才有了一个事实依据和数据基础。因此司法公开为专家、学者对法律、司法的研究敞开了大门,为其评价司法、改进司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司法公开便利了法学专家和律师了解司法的具体过程和数据,为学者从理论上改进和完善司法,促进司法的公正提供了可靠的事实依据和数据基础。因而,司法公开强化了司法内部与外界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了司法公正,对如何完善司法和改良司法的品质架起了一座可靠的桥梁与平台。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曾经说过“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制约和监督的公权力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随时可能踩踏公民的那片权利青草地。从司法权的外部监督来看,司法权的监督需要依靠人大的个案监督、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等形式实现对司法权的外部监督全覆盖。司法权仅靠内部权力的分割与制衡是难以实现自我约束,防止刑讯逼供与司法腐败的。司法权的监督还需要外部监督的约束。司法权的外部监督的前提是司法机关积极推进司法民主与司法公开。必须充分发挥我国人民司法与民主司法的特点与优势,推进法院公众开放日、判决书上网、审判视频直播等各种司法公开化举措,通过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人民监督员监督司法,马锡武审判方式回归人民路线等制度保障实现司法权的全裸化运行,实现在民众的可视化范围内阳光运行。唯有如此,民众的舆论监督与媒体监督等各种社会监督形式方可实现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正源于公开,公开促进公正。不断创新司法公开形式,稳步推进司法公开化、司法民主化,让司法最大限度地在阳光下运行是监督和规制司法权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