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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人去楼空 信用惩戒现形
作者:渝水区法院 敖金根 姜波  发布时间:2015-06-11 11:38:0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涉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申请执行人王某从法院领到执行款,并对执行法官连声道谢。

  2014年12月13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新余市安福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标的额为4.5万元,渝水区法院执行立案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展开财产调查,经查,未查到其银行存款,查到在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随即对其中一辆大货车进行了查封。根据相关线索,执行员找到被执行人登记的营业场所,却发现被执行人已人去楼空,已经搬迁到别处营业,虽经多方查找,也未找到其新的营业地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员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在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15年5月11日,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主动来到法院,称其车辆被查封后无法进行年检,而且因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意伙伴对其信誉提出了质疑,因此请求法院将查封的车辆解除查封,并请求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要求被执行人交清执行标的款后,法院解除了上述执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标的款后,至此,案件顺利结案。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