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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质疑买到事故车 证据不足欠款判支付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丁桂芳  发布时间:2015-06-04 14:33:1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购买新车后,王某十分兴奋,但开了不足半年,便质疑车辆是事故车,于是拒付尚欠的购车款。近日,分宜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案,被告王某因证据不足被判支付欠款5000元。

  2013年6月,被告王某在原告车行购买江铃凯运车一辆,车价为75800元,支付65800元后,尚欠购车款10000元,约定2013年8月30日前付清,并出具欠款一张。到期后,被告王某支付了部分欠款,余款5000元以原告车行出售的系事故车为由拒付。原告车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欠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原告车行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车辆系事故车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王某拖欠原告车行欠款5000元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车行主张被告王某支付欠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