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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认识领导能包过考试 诈骗二十万获刑四年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6-03 09:44:4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张某诈骗赃款人民币202000元,归还被害人廖某人民币134000元,归还被害人洪某人民币10000元,归还被害人周某人民币58000元,上述款项限被告人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清。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得知被害人廖某有一批学员需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便谎称自己和辽宁省营口市财政局的领导有关系,可以安排报名、组织考场并创造宽松考试环境确保学员100%通过考试。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廖某签订了《2012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合作协议书》开展业务合作,协议中规定被告人张某在2012年10月31日前确保被害人廖某的所有学员通过考试并且拿到真实有效的合格证书,若学员没有通过考试和获得合格证书被告人张某全额退款。2012年10月1日,被害人廖某将115个考生报名至被告人张某处,并付款人民币184000元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履行任何义务,在被害人廖某多次催讨的情况下仅退还人民币50000元后逃匿。后张某又以相同的方式从被害人洪某处骗得10000元,从被害人周某处骗得58000元。张某所骗赃款用于买房等个人挥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和辽宁省营口市财政局的领导有关系,可以安排报名、组织考场并创造宽松考试环境,确保学员100%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2000元后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