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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分手费”借条引发的官司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5-06-02 08:55:24 打印 字号: | |
  网络世界玩暧昧 昔日恋人就此翻脸

  三年前,袁欢(女)和黄明(男)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两人平时关系十分要好,无话不谈,一来二去,双方逐渐产生了好感,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4年3月的一天,袁欢和黄明一起上网,在黄明去厕所的间隙,袁欢偷看了黄明的聊天记录,发现了黄明在QQ里同时与好几个女性经常联系,而且语言十分暧昧,有的甚至十分肉麻和露骨,完全不是普通朋友的聊天语言。袁欢十分愤怒,感觉受到了欺骗,跟黄明大吵了一架,两人从此翻脸。

  心有不甘要补偿 分手借条未兑现

  袁欢在朋友的提醒下,向黄明提出在这段关系中付出了很多情感,要求黄明支付分手补偿费。两人最终商定以20000元的价码结束两人关系。黄明因没有现金提出就当是向袁欢借款20000元,一年后再行支付,并同意另支付2000元作为利息,袁欢无奈同意,黄明遂出具了22000元的借条一张给袁欢。

  一年后,袁欢拿着借条找黄明要钱,黄明无情拒绝,他提出没有分手费这回事,并且也没有向袁欢借过钱。

  回家后过了几天,袁欢越想越觉得自己十分委屈,于是将黄明起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

  出具借条属自愿 支付补偿了情缘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明虽然出具了借条,其实并非借款,但本次经济纠纷是黄明出于对袁欢情感伤害的补偿而自愿支付的金钱,亦非无偿赠与,该借条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协议,不得撤销。因此,黄明拒绝袁欢适当补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综合本案的各种因素,向双方提出调解意见,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明自愿补偿袁欢20000元。

  法官提醒:“分手费”的实质是用金钱来弥补身心伤害,并不符合公序良俗,亦非一项受现行法律保护的权利。恋爱或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应注意保护自己,不能以此作为保护伞,掉以轻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