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理解不一 法院调解化解干戈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5-06-01 11:37:55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成功促成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
2013年12月15日,某环保节能科技公司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矿业公司向某环保节能科技公司购买PPC64-4袋式除尘器一台,总价款为150000元,由某环保节能科技公司负责运输、安装;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3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付30%发货款,安装验收合格后付清。2014年6月,某环保节能科技公司将合同约定的相关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某矿业公司支付了90000元货款,剩余60000元货款某矿业公司以省环保厅尚未验收为由久拖未付,故某环保节能科技公司诉至分宜法院,请求判令某矿业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迅速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双方老总系朋友关系,该案具备调解的基础,于是便积极促成双方进行调解。
“合同中所谓的验收是指我方将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你公司投入使用并未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即视为验收合格,你公司就应该付清货款。”原告某环保节能科技公司在调解过程中说道。被告某矿业公司辩解道,“除尘器必须达到环保标准,故验收指的是省环保厅验收,而不是我方的单方验收,我方已申请验收,但目前省环保厅尚未验收。” 原、被告双方对合同中“安装验收”的解释争论不休。
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背靠背”的做双方思想工作,向双方说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最终双方同意做出让步,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20000元货款,剩余40000元货款一个月内付清,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法官提醒:在经济生活中,由于签订经济合同不完备、不规范而引发经济纠纷的问题非常突出,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写明款项支付的细节,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