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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5-05-28 09:40:22 打印 字号: | |
  中国法院网讯 (李艳波)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消息,最高法于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