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加强刑事附带民诉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兵生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5-05-27 17: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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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强化法官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的能力,新余中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积极探索出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把提高服判息诉率作为刑事附带民诉审判工作上主要的努力方向,把调解作为提高服判息诉率的切入点和着眼点,不断强化调解意识,积极探索调解方法,总结调解经验,实行“三条腿走路”,即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
一是在强化意识上下工夫,树立庭前、庭中、庭后全方位调解的办案理念。新余中院认为“老百姓的案子无小案”。在被告人得到刑事处罚同时,尽最大的努力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不让其流血又流泪。此类案件一到法院,承办法官就主动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参照民事诉讼办案程序,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诉讼须知等,使当事人能够正确对待诉讼风险,为成功调解创造良好的条件。庭审中坚持教育引导,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在案件审理中,办案人员坚持对案情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抓住双方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分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积极寻求解决矛盾的途径,以确定具体的调解方案。并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立足长远,以和为贵,清除对立情绪。庭后,找出双方均能接受的条件,达成调解协议。如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致死附带民事一案。案件一到新余中院,承办法官就电话通知原告人李某,告之其权利义务。第二天,李某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就说,没想到案件一到,法院就能想到他。开庭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人李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原告人6万元。原告人主动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如原告人林某的独生儿子被张晖等八名被告人杀害,林某一直情绪激烈。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主动找到林某进行诉讼指导,从法、理、情对其进行开导。庭审中,承办人坚持教育引导,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庭外注重调查取证。为成功调解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庭后调解中,承办人又抓住双方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分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各被告人赔偿原告人39万元的调解方案。双方均接受该调解方案,并当场签字履行。该案的调解不但化解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也得到院领导的首肯。
二是在搭建平台、创新机制上下工夫,坚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借助各方力量帮助调解。诸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现均是因小事处理不当引起,原被告之间存在朋友、邻居或同一村委、同一乡镇,新余中院认为应充分利用这种关系作为资源,合议庭首先进行调查,与村(居)委会干部一同做工作,这样的效果会很好。如胡某故意伤害二审案,一审对被告人已判刑并生效,受害人涉及新余籍国际著名人士的亲属,对民事部分上诉,到处上访,情绪激烈;彭某故意杀人案,对被告人依法不能判处死刑,双方家庭极为困难,矛盾激烈。办案法官在院领导支持指导下,深入镇、村做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赔偿和解,当事人十分感激。受害人胡某、张某等给法院送来锦旗,甚至还在锦旗上书写“胜诉庭”字样,在电视台和许多场合表示对法院工作十分满意十分感激。新余中院常常通过对当事人比较信赖的人,如当事人的好友、亲戚、辩护人、村(居)委会干部等,发动他们帮助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
三是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坚持领导带头,上下互动,形成合力搞调解。新余中院认为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只怕没责任心。一些一时难以调解的案件,采取承办人先行,后合议庭成员,再报告院领导,由院领导带队调解。如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对被告人已判刑并生效,受害人涉及新余籍国际著名人士何大一的亲属,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前,到处上访,情绪激烈,承办法官与镇、村委、村小组干部及协理员联系后,发动他们帮助做当事人的工作,成功调解。该司法协理员说,“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只是没有合适的方法”。如黎某与何某合伙开一家旧家具店时产生矛盾发生的轻伤甲级案。由于黎某与何某夫妇有长达十年积怨,加上这次纠纷又造成伤残,双方纠纷经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多次协调,仍未满意结果。当得知原被告存在远亲,且共同前辈仍健在时,承办法官拿出调解有效的调解方案,即先做通前辈的工作,再由其前辈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近一个月的调解,双方握手言和。法官回访时,何某说“感谢法官为民办实事,因为有你们的帮助,我们两家多年的积怨得到化解”。
四是在法律和政策联动上下功夫,对民事赔偿调解部分严格依据法律和刑事政策坚持依法从宽处理,并做好跟踪回访工作。新余中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犯罪案件,注意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如调解和好,得到被害人或者家属谅解的被告人,新余中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告人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并做好教育、挽救和帮教工作,化解矛盾,争取良好的社会效果。坚持“三多一少”多做正面引导工作,即多做调解工作,多一点耐心,少一些就案办案的思想。坚持回访跟踪、做好延伸服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并就刑事部分判决后,不是一判了事,不再过问,而是根据个案情况,采取 “向前延伸、向后延伸、向外延伸”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予以关爱。对于一些偶而走上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的,具有帮教条件的被告人,新余中院都会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的判处缓刑。对于判处缓刑和刑满释放的犯罪学生,如还想继续完成学业的,判案法官均积极与原所在学校联系,为犯罪的学生开创一条就学之路。新余中院还通过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深入当事人的家庭、其原所在学校、单位、街道或少管所、监狱等劳改场所,分别进行回访考察,跟踪调查。对于未成年人,新余中院还着重了解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改造表现、思想动态、就学、就业、生活及经济来源,帮教措施是否落实,是否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交往情况,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少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等,有针对地对少年犯进行思想教育,共同落实帮教措施或协助做好改造工作,促使失足少年尽快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成为有用之材。回访考察不仅要重点对正在服刑或缓刑考验期内的少年犯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前途教育,而且还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他们做好矫治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过好“五关”即思想关、劳动关、学习关、交友关、生活关,帮助其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在考察中,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分别做好就学,就业的安置工作,帮助失足少年解决生活、学习上的一些实际困难,为他们悔过自新创造良好条件。有效地化解矛盾,增进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新余中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30件,调解185件,调解率80.43%,诉讼标的3430.55万元,调解标的2550万元,为受害方争取到经济赔付款1050万元。上述经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均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有效地化解矛盾,增进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多次受到上级单位的肯定与表彰,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