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法官对“有明确的被告” 疏于审查应引起重视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龚凌峰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5-05-27 16: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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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该院反映,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法官对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疏于审查,影响送达及案件审理等,主要表现为:一是对被告姓名或名称不向原告询问、核对;二是对被告住址不向原告询问、核对;三是对被告是自然人的,对被告的身份号码不向原告询问、核对,甚至起诉状无被告身份号码亦置之不理;四是对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向原告要求提交被告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015年5月1日至25日,该院民事诉讼案件(不包括诉讼保全案件59件)共立案318件,其中被告姓名或名称有误的18件,被告住址不准确或有误的26件,被告身份号码有误或没有的37件,无被告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的16件。
该院分析认为,立案法官对民事案件中“有明确的被告”疏于审查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立案法官对立案登记制宗旨、要求等了解、理解不够,认为立案审查制退出后,就无需再对立案进行任何审查、把关;二是对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立案法官担心原告以立案登记等为由,进行吵闹、纠缠,不愿、不敢向原告释明或要求补正,不愿、不敢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三是实践中,对被告不明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案件移送审判庭后,立案法官对该案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四是实践中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工作衔接经常脱钩,审判法官对不符合起诉要求的案件难以要求立案法官纠正或者退回立案庭。
针对这一现象,该院建议:一是加强立案法官对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把握,增强工作责任心;二是在原告确实无法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强化法院依职权查询身份信息的力度;三是建立与立案登记制相适应的确实可行的庭前准备程序。应强化立案法官、立案庭的庭前准备工作,确保不为后续的审判、执行工作添加不必要的麻烦;四是建立法院立案登记系统与公安身份系统、工商登记系统的互联互通。在当事人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被告身份信息;五是建立全省或全国性的法院内部统一互联的立案登记系统。人民法院每年审理大量的案件且都登记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其中当事人全部或部分相同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