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送东西为由深夜约见女子 趁机强奸男子获刑三年十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5-27 16:19:02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许某,以送东西给被害人许某为由要见被害人许某,被害人许某因觉时间太晚便称自己下楼去等,让被告人刘某某送到其楼下。待被害人许某打开其位于新余市茶山新城的出租屋房门时,在门外等候的被告人刘某某则趁机进入被害人许某的出租房内。在该出租房内,被告人刘某某不顾被害人许某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许某发生了性关系,并造成被害人许某右乳头及全身多处受伤,其本人头面部、双手腕、手背身等多处也被被害人许某抓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被害人许某卧室内被套上、棉被上提取的血迹、斑迹系被告人刘某某所留。2014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新余市劳动北路一投资管理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