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男子网恋被骗入传销窝点身亡 五名传销组织成员被判处重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5-27 16:17:0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五名传销组织成员均获重刑,两名主犯文某、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两名从犯游某、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另一名从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被告人文某欲发展传销组织的下线,便以一个女性的身份通过QQ聊天在网上与被害人曲某谈男女朋友,并将被告人李某的照片发给被害人曲某。之后,被告人李某用该QQ在网上继续与被告人曲某保持联系,为了让被害人曲某加入其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以确立“男女朋友关系”的理由邀请被害人曲某到新余。2014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曲某骗至位于新余市城北物贸小区的传销窝点内,并拿走了被害人曲某的手机。随后,被告人文某、李某、游某、王某、章某等人分别通过授课、劝说、反锁房门、打牌、守夜、监听电话等方式限制被害人曲某的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曲某加入传销组织。2015年1月2日凌晨1时以后,被害人曲某为摆脱该传销组织的拘禁,欲从该传销窝点内的厕所窗户逃走,不慎坠楼身亡。2015年1月9日下午16时许,樟树市公安局在樟树市世纪花园12栋6楼一出租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游某、王某、章某。同日,被告人章某协助民警在樟树市桥头张屋小区抓获被告人文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李某、游某、王某、章某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造成被害人曲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案中主犯;被告人游某、王某、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案中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文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