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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设卡”拒查询 法院动真格银行致歉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贇  发布时间:2015-05-22 15:06: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接到一个来自中国邮政银行南昌某支行的电话,电话中,该银行的工作人员为自己之前的行为向法院致歉。

  2015年5月5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指派执行人员前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昌某支行查询被执行人陈某在该行的开户账号及存款余额等有关信息,执行人员向该行发出了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并出示了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及相关法律文书,该行却以未出示身份证为由拒绝协助查询。后执行人员向该行讲述了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仍以内部文件需要出示身份证为由拒绝办理,这使得案件的执行工作一时无法开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因此该行以未出示身份证为由拒绝办理法院查询无法律依据。事后,渝水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向该行发出责令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责令该行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陈某在该行的开户账号、存款余额及账单明细,逾期提供将采取强制措施。

  该行在收到通知书后,电话向执行人员表示了歉意,并承诺今后会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相关制度会进一步完善,查询结果也将如期反馈。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