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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内遭遇车祸 学校无过错无需担责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尤爱民  发布时间:2015-05-22 09:19:1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分宜某小学一名小学生在校园内行走时遭遇车祸,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6462.05元(原告获赔后,应返还肇事司机为其住院垫付的医疗费10279.34元)。

  2014年10月21日9时30分许,被告乔峰驾驶小轿车在分宜某小学校内路段行驶时不慎与正在步行的该校小学生即原告高杰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乔峰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为此,原告在分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0天,出院时医生嘱咐禁止下地负重活动2~3个月,建议休息2个月。原告住院自己垫付医疗费2888.71元,被告乔峰支付了医疗费10279.34元。被告乔峰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3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原告受伤后因不能上学,学习成绩受到影响,经学校同意在家休学一年。原告因损害赔偿与被告乔峰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乔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128.05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对原告高杰诉请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有异议;认为被告乔峰虽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原告高杰属于7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学校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乔峰将车开进校园,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告刮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原告高杰在校园内活动并未违反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因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乔峰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于法有据。因原告高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作为原告所在的学校自然不存在过错,也就无需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在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意见,理由不足也于法无据,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全案,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高杰经济损失26462.05元(原告获赔后,应返还被告乔峰为其住院垫付的医疗费10279.34元)。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