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民事案件
30万存款“不翼而飞” 信息外泄储户买单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丁桂芳  发布时间:2015-05-22 09:14:0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陈某因轻信他人,将自己信息资料外泄,致使30万元被转存入“黄某”账户,钱全部被“黄某”取走后,只得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工商银行返还存款。近日,分宜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并依法判决驳回陈某诉请。

  2014年11月12日,陈某接到一位自称是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说可以帮陈某办信用卡,会让他们“主任”来核实信息。11月13日,陈某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存入30万元,扣除工银信使余额变动提醒服务费24元,卡中存款余额为299976元,并向工商银行申领了工银电子密码器,且签订了相关章程及协议。次日中午,陈某又接到自称是工商银行“主任”的来电,说正核实陈某的信用额度,让陈某回家上工行的官网填一张表,来提高信用额度,并说不需要卡号和密码。陈某随即在其住处上网,将QQ号告诉该“主任”,该“主任”以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的QQ号加陈某为好友,并向陈某发了一个文件,交陈某接收,同时远程操控陈某的电脑,帮其打开一网页,要求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电子密码,陈某将动态密码先后输入四次后, 该“主任”说提交成功,陈某即关掉网页。当日下午五时,陈某到银行查询发现,299700元存款被转入一个叫“黄某”的帐户。巨额存款怎么说没就没了呢?陈某彻底慌了,赶紧报了警,民警通过交易记录发现:钱已经被“黄某”全部取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银信使的作用只是在双方交易完成后,将账户内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发送到绑定手机号上,提醒客户注意,对交易不产生影响。转账业务需要陈某提供信用卡卡号和密码操作,尤其是密码仅有陈某知晓,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特征,网上交易必须而且只能通过提供卡号和密码来完成,凭密支付是双方在支付方式上的特殊约定,密码一旦确定和输入,即产生结果。陈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己签订了相关章程及协议约定,却没有妥善保管好电子密码器及其产生的动态口令、密码及其他有关业务凭证,将自己姓名、身份证号、电子密码等重要信息外泄,按照他人授意先后将银行卡号及密码输入正确,并四次输入了动态密码,工商银行接收到陈某发出关于转帐汇款内容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后,通过多重密码校验,才将其帐户资金转移至陈某指定的第三人,属陈某将其债权转让给了他人,工商银行已尽到相关责任,不承担返还存款的义务,由此造成299976元存款转存入“黄冲”帐户的后果应由陈某承担。综上,分宜县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